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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质量工程项目和振兴计划部分项目检查和验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18 14:52:2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单位:

为总结我院质量工程和振兴计划项目建设情况,进一步推进质量工程和振兴计划项目的实施,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本科高校发展能力提升计划〉和〈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的通知》(皖教办〔2013〕8号)《安徽高等学校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8]5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对高等学校质量工程项目进行年度检查验收的通知》(皖[2021]28)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我院质量工程和振兴计划项目检查和结题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4年以来我院立项且未结题的省级质量工程项目,包括一流专业、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六卓越一拔尖”卓越人才培养创新项目、精品资源共享课、高水平教学团队(原教学团队)、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规划教材、智慧课堂试点、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资源共享课、教学研究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各类质量工程建设项目;2014年以来我院立项且未结题的省级振兴计划部分项目。(详见附件7)。

二、检查验收主要内容

本次检查分阶段性检查和结题验收两类。对所有到期项目实施结题验收,其它未到期项目开展阶段性检查。检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围绕建设目标,项目的执行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

2.项目建设进展,建设过程中开展的主要活动和创新特色做法。

3.项目建设取得的标志性成果、经验、成效及示范带动作用。

4.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原因、对策与建议。

5.项目经费的落实、配套与使用情况。

三、检查验收方式

此次检查采取学院自查和教育厅重点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学院自查

学院成立检查验收领导组和专家组,将根据项目整体规划、建设要求、建设方案和检查内容,自行组织对上述范围内的项目进行整体验收检查对于部分项目,如特色专业、高水平教学团队(原教学团队)、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等,学院将到现场考察项目的标志性成果、示范效果及其对我院办学定位和特色的支撑情况。

2.教育厅审查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在学“质量工程”和“振兴计划”项目自查的基础上,再次组织审查

3.成果宣传

省级教学研究类项目检查验收材料教学成果成果推广应用情况将在学院网站(http://210.45.128.35/Site/xxxy/ html/)公开展示,并遴选推荐先进典型材料报送省高等学校质量工程建设办公室,经分类整理后,在高教处官网(www.ahgj.gov.cn)展示。其他各类项目的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除在学院网上公开展示外,还将上报省高教处,经分类整理后,集中在安徽高教网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宣传我省高等教育发展成就

四、检查验收时间安排

1.2021331日前,学院完成所有质量工程项目阶段性检查或结题验收工作,收集整理各类报告书(附件2-6)。

2.20214月1-7日,学院根据各项目报告材料,部分项目结合现场考察情况,组织专家评审,给出每个项目执行评价等级(A档 优秀、B档 良好、C档 合格、D档 建议整改)和各系部总体执行情况的评价(A档 优秀、B档 良好、C档 合格、D档 建议整改)。

3.20214月7-14日,学院对项目建设进展报告项目结题报告或及标志性成果等进行分类整理后,在学院网站发布展示。并于4月18日前将各类报告书及成果展示材料上报省高教处。

五、有关要求

1.各项目负责人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认真填写各质量工程和振兴计划项目建设进展或结题报告书,真实反映项目研究成果;提供用于公开展示的成果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5)。所有项目检查验收应以任务书作为项目执行、阶段性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主要依据。报告中的数据务求准确无误,典型事例务必真实具体,文字材料尽量言简意赅。教坛新秀需提供教学录像和总结报告。因故不能按时结题的,可申请延期一年结题,每个项目仅可申请一次延期。申请延期的项目需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项目推进计划。项目不按期进行结题或不按任务书实施的,学院要约谈项目负责人并提出整改方案。截至本文下发之日起,2014年以前立项的尚未结题的各类项目作撤项处理;2014年以后立项应结题且已经批准延期一年结题而未结题的亦作撤项处理。

2.本次检查和验收的结果将作为今后我院质量工程和振兴计划项目申报评审以及向教育厅推荐省级质量工程和振兴计划项目的重要依据。对建设成效较差的单位,将给予减扣指标的处理。

请参加本次检查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将纸质材料一式三份2021年3月31日集中送交教务处(综合楼705),同时发送材料电子档到指定邮箱(20668331@qq.com)。

联系人:刘杰;电话:3803195

 

                               O年三月十七

附件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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