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信息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淮北师范大学信息学院教育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促进教学研究和改革,提高我院教育教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息学院批准立项的院级教学研究项目(含基础教育研究项目),省级项目按省教委教高[1998]52号文件执行,国家级和部级项目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 责权分工
第三条 信息学院教务处全面负责学院各级教学研究项目的管理,项目主持人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研究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教学研究工作,把立项项目的研究工作纳入工作计划,除按规定落实经费外,还要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
第五条 信息学院成立教学研究项目专家组,根据项目计划安排对项目进行过程管理、目标管理、中期检查、成果鉴定等。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教学研究项目的研究周期原则上控制在2~3年,涉及教学改革试验的项目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 教研项目在公布之日起立项并按计划实施。
第八条 项目一经批准,一般不得变动题目、内容、成果形式和组成人员。确须变动,应报信息学院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九条 在项目立项后的第二年适当时间,信息学院组织教学研究项目专家组开展项目中期检查,形成结论性检查意见和建议。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1.项目负责人是否按照“项目申请书”开展实际工作;
2.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和趋势;
3.经费是否落实,是否具备必要的研究条件;
4.对经费支出是否合理进行审核。
第十条 凡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直至撤销立项。撤销的项目将追回已用所有经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撤销项目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2.中期检查时,没有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
3.经费支出不合理,管理混乱;
4.项目负责人不具备实际研究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5.不接受检查,未按要求上报中期检查或终结报告、总结等有关材料;
6.不能按时结题的项目;
7.被鉴定为不合格的项目;
8.其他学院认为应当撤销的项目。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经费使用计划由信息学院教务处下达,财务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撤销项目已支出的经费,由财务处负责在相关经费中如数追回。
第十四条 完成项目后的余额,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支出,不允许课题组以外的人员使用。
第五章 鉴定与结题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交结题报告、成果原件、经费使用情况等材料。
第十七条 信息学院以鉴定会的形式组织专家鉴定,并给出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被鉴定为不合格的项目,除按撤销项目处理、追回研究经费外,还将对项目组成员予以通报批评,项目组成员两年内不准申报教学研究项目。
第十九条 鉴定为合格的项目,由信息学院教务处下达终结批准书;鉴定为优秀的项目,由信息学院认定为优秀教学成果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信息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淮北师范大学信息学院
200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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