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信息学院教学研究立项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信息学院教学研究立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公正地选择扶持项目,促进我院的教学研究工作,推动我院实施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调动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参与教学改革、认真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指导教学及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研究立项工作,应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教育法》为原则,以本科教育教学活动中的重要实际问题和理论问题为重点,为教育教学改革提供科学依据和切实可行的方案。
第三条 教学研究项目,面向信息学院有关的各系,择优立项。对填补空白,或确有较大理论及实践意义的项目,信息学院将重点予以资助。
第四条 教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在贯彻实施高等教育“三个面向”,促进“两个重要转变”,更新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研究;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开展教书育人方面的研究;在加强基础、培养能力、重视和改善实践教学环节,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研究;在专业、课程、师资、教材、实验室、实习基地等教学基本建设方面的研究;在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编制教学文件、组织教学工作、实施教学改革、开展教育评估、加强校风学风考风建设、实现现代化管理方面的研究。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信息学院教学研究项目,选题及项目设计应依据省及国家有关的课题指南,参照国家及省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要求进行。
第六条 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2、直接承担信息学院的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工作),在项目内容相应的工作岗位上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在同等条件下,长期在教学第一线工作的教师及中青年教师申报的项目优先立项;
4、原则上一个申请人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5、多人参加研究的项目组申请人,应是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必须是项目实施全进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6、项目组主要成员一般不超过五人。
第七条 申报立项的时间为每年七月初开始,至七月底截止。
第八条 项目名称应准确、规范、好记易懂,能反映项目的属性和内涵。
第九条 申请人选定项目后,应精心设计、论证。设计和论证主要包括本项目国内外研究概况、拟研究的主要问题,要突破的难点、研究方法、学术意义、预期效益,以及申请人开展本项目研究的条件、预计完成时间,并实事求是地制定经费预算。
第十条 项目申请书按以下要求填写:
1、如实、认真地填写项目申请书的各个栏目;
2、由申请人签名上报。以单位名义而无具体承担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3、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须对申请书进行认真审核。对申请书填写的主要内容、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能否胜任该项目研究工作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 评审、审批
第十一条 信息学院教学研究项目专家组负责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原则:
1、项目具有较重要的理论或现实意义,特别是研究高等教育面向二十一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的重大项目,有希望获得国家级及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信息学院将予以重点扶持。
2、项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预计解决或突破的难题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可行。
3、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对该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4、经费申请基本合理。
第十三条 评委会采取先评议、后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审。评审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应到会人员出席方为有效,赞成票应超过到会人员的半数方为通过。赞成票过半数的项目数多于预定项目数,按得票多少,依次选取。遇有最后若干项票数相同时,应就票数相同的项目,再行投票决定。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报信息学院院长批准。
第十五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领导、工作人员,遇到与本人相关的项目时应予回避。
第十六条 未经信息学院批准立项的项目,不得申请由信息学院上报的省级教学研究立项。
第十七条 今后评选信息学院级教学成果奖及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未经信息学院批准立项的项目,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已获其他渠道资助的项目或属已获资助的课题的子项目,不再重复资助。优先资助以往项目完成好的申请人。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教学研究项目专项经费。专项经费应努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院级教研项目资助经费由信息学院教学研究专项经费支出,实行“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节支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经费由信息学院教务处统一管理,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控制在0.5万元左右,据各项目不同具体核定。项目完成期限1-3年。
第二十二条 经费开支范围:
1、图书资料费,包括复印、翻译等费用;
2、国内调研费;
3、实验、机时费;
4、论文发表版面费,论著出版补贴费;
5、成果鉴定费。
项目经费购买的图书资料,要统一登记造册,备查。项目完成后交信息学院教务处保存。
第二十三条 教学研究项目经费开支,由项目组管理,信息学院教务处审批,财务处报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递交项目终结报告并同时上报成果。
第二十五条 项目成果须经同行专家评审验收,可采用评审会或通讯评审的方式。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得少于五人,多数赞成的成果即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各申报单位应积极做好成果推广工作。对有较大应用价值的成果,信息学院将推荐到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从2008年7月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信息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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