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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工作

淮北师范大学信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20 10:51:30 浏览次数: 【字体:

淮北师范大学信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

 

(2010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5、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度获“三好学生”及以上荣誉称号;

6、家庭经济困难,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生活简朴;

7、凡在上学年度内,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或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均无评奖资格。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递交《淮北师范大学信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评选小组审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淮北师范大学信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

第十条  公示。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在全院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一条  学院上报。学院根据公示后的情况,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于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如果在该学年内严重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经证实在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将追回其获得的全部奖学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报省教育厅备案,接受省教育厅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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