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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政策

信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4-12 09:52:12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学生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和开展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第五条 各专业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级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兼职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本班级申请认定的学生的家庭情况及在校表现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和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七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类。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性困难的可以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一)学生本人能够证明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院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或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7、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三)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6、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2000元的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1000元的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条 每学年开学第二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部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招生期间,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淮北煤炭师范学院信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淮北煤炭师范学院信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生要如实填写《淮北煤炭师范学院信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淮北煤炭师范学院信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淮北煤炭师范学院信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需填写《淮北煤炭师范学院信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淮北煤炭师范学院信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提交认定申请的学生在校日常消费行为、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认真研究后,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格。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核认定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及时通过辅导员将认定结果反馈给学生本人,并告知所有学生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到辅导员处查询认定结果和反映有关情况。如有异议,且情况属实,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后,经学院领导集体审批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六条 为全面推进和加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顺利进行,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有计划的布置资助工作,建立贫困学生个人档案资料和贫困学生数据信息库。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学院将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不畏困难的勇气和克服困难的决心,真正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信息学院

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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